关于敦促上缴非法枪爆物品实行有奖举报的通告

时间:2016-11-08 00:00
文件名称 关于敦促上缴非法枪爆物品实行有奖举报的通告
索引号 0000001200200201611001 公开目录: 安全生产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6年11月08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6年11月08日
内容概述 关于敦促上缴非法枪爆物品实行有奖举报的通告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全面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枪支管理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等各类枪支、弹药以及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

  二、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在托运、寄递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

  三、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投案自首并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四、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五、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查实,构成行政违法的,给予举报人200-500元奖励;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奖励;案情特别重大的,给予1000-2000元奖励。窝藏、包庇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紫阳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