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支持贫困地区农林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进脱贫攻坚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6-03-18 00:00
文件名称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支持贫困地区农林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进脱贫攻坚的指导意见
索引号 0000001310100201805014 公开目录: 农业农村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6年03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6年03月18日
内容概述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支持贫困地区农林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进脱贫攻坚的指导意见

贫困地区农林水利基础设施薄弱,生态环境相对脆弱,是制约脱贫致富的重要因素,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短板中的短板。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加快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步伐,现就支持贫困地区农林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推进脱贫攻坚,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能力扶贫强基础,产业扶贫增后劲,民生扶贫兜底线,生态扶贫添收益,大幅度增加对贫困地区农林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支持贫困地区、贫困户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为完成脱贫攻坚战略目标、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突出重点,整合资源。把脱贫攻坚作为“十三五”时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头等大事和第一民生工程,支持贫困地区以脱贫攻坚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为统领,加强对涉农领域资金的统筹使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突出精准,确保成效。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脱贫成效精准的要求,围绕贫困地区发展需求和贫困人口实际需要,加大支持力度,因人因地施策,确保实现贫困人口脱贫增收。

  ——突出服务,上下联动。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精细化管理,加快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进度,优化计划编报下达流程,强化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加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的上下联动,以及与同级行业管理部门的横向协同,提高工作成效。

  ——突出监管,公开透明。深入推行涉农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公告公示制度,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民主决策机制和群众监督机制。逐级落实监管责任,构建政府监督、群众参与、社会协同、法制保障的综合监管格局。

  (三)主要目标。“十三五”时期,中央预算内农林水利建设投资用于贫困地区的比重达到40%左右,地方同步加大投入,并视情况进一步增大倾斜支持力度,力争贫困地区农林水利基础设施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得到明显加强,特色农业和农村二三产业得到加快发展。

  二、提高贫困地区发展能力,夯实发展基础

  (四)提高贫困地区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能力。强基础、补短板,着力加快贫困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夯实农业发展基础。根据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和糖料主产区生产发展规划,“十三五”时期,对纳入范围的165个贫困县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需求予以优先保障,安排投资计划时予以倾斜支持,确保在贫困县新建高标准农田3000万亩以上,力争率先完成贫困县高产稳产粮田和糖料蔗基地建设任务。

  (五)加快推进贫困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以加快国务院确定的172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为统领,优先启动实施贫困地区重大水利工程项目,不断巩固和提升贫困地区的防洪抗旱减灾能力和水资源保障水平。全面加快吉林松原灌区、黑龙江尼尔基水库引嫩扩建骨干一期、湖北鄂北水资源配置、湖南莽山水库、贵州夹岩水利枢纽及黔西北调水、西藏拉洛水利枢纽、甘肃引洮供水二期、云南德厚水库、黄河下游防洪等在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新开工引江济淮、云南滇中引水、内蒙古引绰济辽、四川向家坝灌区、新疆大石峡、广西驮英水库及灌区、青海引大济湟西干渠等一批重大工程,推动各项在建工程尽快建成发挥效益。按照“确有需要、生态安全、可以持续”的原则,在具备开发条件的地区再筹划论证一批重大水利工程。

  三、推进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增强发展后劲

  (六)推进贫困地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启动实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百县千乡万村”试点示范工程,将贫困县优先纳入实施范围,指导贫困县编好做实试点示范实施方案。继续加大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建设基金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探索实行基金安排额度与带动农民增收程度、实现脱贫解困户数挂钩机制。构建政银企社多方合作机制,着力打造一批产业链条长、市场效益好、商业模式新、较好带动农民就业创业和致富增收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产业扶贫模式。研究设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投资基金,统筹加大对贫困地区子基金或优质项目的支持力度。

  (七)探索小水电产业扶贫模式。支持贫困地区合理开发小水电,重点选取部分水能资源丰富的贫困县,研究采取“国家引导、市场运作、贫困户持股并持续受益”的扶贫模式,建立贫困户直接受益机制。选择在部分地区部分项目开展试点,在受益范围如何确定、贫困户的认定与退出机制、分红标准与模式等方面开展探索,及时总结试点经验,视情况决定下一步支持方式。

  (八)因地制宜实施农村沼气扶贫工程。在畜禽粪便、秸秆等农业农村废弃物资源丰富的贫困地区,建设一批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工程所产沼气优先向相对集中居住的农户供气,其余沼气通过提纯后并入城镇天然气管网、沼气发电、养殖场自用等方式充分利用。沼渣沼液加工有机肥,生产绿色、有机农产品,促进农牧结合、种养循环。通过工程建设,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解决农民用能用肥问题,增加秸秆销售等收入,带动农民增收节支。

  (九)支持贫困地区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加大对贫困地区林业特色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结合退耕还林等工程建设,重点支持用材林、木本油料等发展,着力打造标准化、专业化、规模化的产业基地,提高产业发展的质量效益。推行以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组织联动的机制,把投入到基地的建设资金折股量化到村到户,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参与度和收益度。

  四、改善贫困地区民生条件,共享发展成果

  (十)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按照巩固成果、稳步提升的原则,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和脱贫攻坚等工作部署,有针对性地加强贫困地区已建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水厂改造、配套延伸、水质检测和运行管护,进一步提高农村集中供水率、自来水普及率、水质达标率和供水保证率,促进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一)完善贫困地区农业防灾减灾体系。抓紧实施牧区草原防灾减灾工程规划,对于纳入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的124个牧区半牧区县予以倾斜支持,提高草原雪灾、火灾、生物灾害防控能力,优先支持建档立卡贫困牧民建设牲畜暖棚,保障牲畜安全过冬,避免牧民因灾致贫返贫。

  (十二)加快贫困地区水库移民脱贫解困步伐。加快修订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实现资金分配向贫困群体倾斜。推动各地相应完善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集中部分资金继续推进特困移民避险解困工作,对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地区的特困移民,加快实施移民搬迁,并通过产业扶持、教育培训等措施,实现特困移民有业可就、稳定脱贫。要加强与扶贫部门的沟通衔接,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移民村、贫困移民户、贫困移民人口纳入当地建档立卡范围,抓紧编制贫困移民脱贫攻坚工作方案,纳入当地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十三五”规划,并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与扶贫资金的整合,发挥政策叠加效应,确保2020年实现水库移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五、加强贫困地区生态保护和建设,保护青山绿水

  (十三)着力加强贫困县石漠化治理。以136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1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为重点,加大石漠化综合治理力度。坚持“治石与治贫”相结合,强化生态经济林、木竹原料林、林下经济、草食畜牧业、生态旅游业等发展,培育绿色增长点,改善石漠化地区贫困人口的生产生活条件,带动和促进贫困人口就业增收,加快石漠化区域扶贫脱贫步伐。

  (十四)加大贫困地区生态建设力度。加大对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贫困县天然林资源保护、京津风沙源治理、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农牧交错带已垦草原治理等重大生态工程支持力度。各地在分解中央下达的投资计划时,贫困县的生态建设投资规模和增幅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5%以上,新增退耕还林还草任务优先向贫困县倾斜。积极创新工程建设方式,鼓励工程区范围内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投工投劳,提高贫困人口参与度和受益水平。

  六、保障措施

  (十五)加大投入支持力度。综合考虑物价水平和地方自筹能力等因素,逐步提高贫困地区生态建设等项目的中央投资补助标准。对于在贫困地区安排的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农村饮水、灌区配套改造、灌排泵站更新改造、中小河流治理、生态建设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以下(含县)以及西部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配套资金。

  (十六)创新资金安排方式。逐步增加直接扶持到户资金规模,采取多种方式,使扶贫对象得到直接有效扶持。中央投资支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保扶贫对象优先受益,产业扶贫项目要建立健全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的利益联接机制。鼓励贫困地区以县为平台,统筹各类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源,既要避免同领域资金的重复投入,也要加强相近领域资金的协同配合。

  (十七)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坚持省负总责、县抓落实、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及时总结支持贫困地区农林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进脱贫攻坚的主要做法、经验和存在问题,定期向我委报告。我委将建立农口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与扶贫工作挂钩机制,将脱贫工作成效作为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和项目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成效好的省(区、市),适当增加下一年度农林水利投资规模。对工作重视不够的省(区、市),适当调减下一年度投资规模。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