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

时间:2011-06-25 00:00

为了加强社会监督,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方便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社会各界及时了解社会保险相关信息,增加工作透明度,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以保障参保对象的知情权、维护参保对象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主动接受监督,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透明度,推动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二条 社会保险信息披露要遵循“依法披露、突出重点、真实有效、促进和谐”的原则,披露的内容要真实准确,方式要方便快捷。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披露之外,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如实披露。
第三条 社会保险信息披露的范围、内容
社会保险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围绕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的职责,从人民群众关心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入手,达到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利于群众监督的目的。对社会保险制度、经办、管理、服务等事项发生调整时,应及时公布相关信息。社会保险信息披露的内容或事项,要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一)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数、人数,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人数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况;
(二)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及基金管理、存放、投资运营和收益情况;
(三)统筹地区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积累和记账利率;
(四)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参保人员人均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五)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六)清理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
(七)基本养老保险当期参保、离退休人员增减情况;
(八)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信息;
(九)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主要情况和重要事件;
(十)社会保险违规违纪案例的处理及其整改情况;
(十一)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情况;
(十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重新上岗就业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四条 社会保险信息披露的组织管理、形式和时间
(一)组织管理。紫阳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中心负责全县社会保险信息披露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所披露社会保险信息的初审工作。各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提出需要披露的社会保险信息,经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后,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中心初审。监督管理中心初审合格后再报县局领导批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向社会披露。
(二)披露形式。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平台和资源,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渠道进行披露,将信息披露的内容置于社会保险服务场所,供参保对象及相关利益人参阅。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服务大厅上墙公示社会保险的办事程序、办事指南、举报电话等内容,设置大屏幕、触摸屏等设备,及时为参保对象提供信息查询。
公开披露的社会保险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披露信息中的数字性陈述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计量货币为人民币。
(三)披露时间。各经办机构于每年的4月份披露上年的社会保险信息。各经办机构于每年的第一季度末,按照规定的内容提供上年的社会保险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信息要及时、准确,并经过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发生的社会保险重大事项,应制作重大事项公告并在主要媒体上刊登,同时登载在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网站上。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保证披露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建立社会保险信息联络员制度。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本机构承办的社会保险信息的提供,保障所经办险种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披露的社会保险信息严格把关,确保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安全,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参保对象合法权益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建立信息披露考核制度。把社会保险信息披露情况作为经办机构目标考核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信息披露的效果和质量。
第六条 本制度由县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紫阳县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

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