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制度

时间:2011-06-25 00:00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举报管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紫阳县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受理举报事项。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四条 县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六条 县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开设监督电话(号码为0915--4426476、传真号码为0915--4421447、通讯地址为紫阳县城关镇紫府路西段、邮政编码为725300)。

第七条 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有工作人员接待,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举报人也可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

受理电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拆阅 、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第八条 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一条 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应当严格管理直接办理的举报材料和交办处理的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案件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结果。

第十三条 举报材料和记录应当按国家保密规定列入密件管理。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对举报案件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汇总情况报告县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要求专门报告的案件,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按照要求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三)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四)对匿名的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五)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内容。

第十六条 举报受理、办理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推诿、敷衍、拖延举报处理或徇私舞弊的,由监督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紫阳县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紫阳县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

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