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红黑榜”管理制度(试行)》和行政处罚

时间:2015-11-20 00:00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红黑榜”管理制度(试行)》和行政处罚
索引号 0000001200400201512019 公开目录: 食品和药品安全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5年11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5年11月20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红黑榜”管理制度(试行)》和行政处罚

各镇食药监所,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股室、稽查队:
现将《食品药品安全“红黑榜”管理制度(试行)》和行政处罚案件公开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紫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9日
食品药品安全“红黑榜”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推进食品药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生产经营者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激励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安全责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将严重违反食品、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员)等的有关信息通过政务网站“黑榜”和守法生产经营者通过“红榜”公布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生产经营者为在本县范围内从事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保健用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紫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红黑榜”管理工作。
  第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红黑榜”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红黑榜”管理工作(以下称管理机构),并落实工作职责。
  县局其他股室和下属单位根据日常监管情况,按季度向管理机构报送应纳入“红黑榜”管理的生产经营企业、责任人员名单及事由。
  第七条 管理机构对拟列入“红黑榜”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应于公布前15日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 “红黑榜”经局相关会议审定后公布,原则上每季度更新一次。
  第九条 局网站设置“红黑榜”专栏,必要时也可以在公众媒体上公布。
  管理机构建立“红黑榜”数据库,依照相关规定接受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条 依法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应纳入“黑榜”。
  第十一条 当事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而被撤销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应纳入“黑榜”。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应纳入“黑榜”:
  (一)拒绝、阻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抽样检测,拒不接受责令改正的;
  (二)因食品、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被禁止从事食品、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工作的;
  (四)在一年内受到2次以上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
  (五)有《陕西省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 “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第七条规定情形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六)被确定为严重失信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并且符合纳入范围的应依照本制度纳入“黑榜”管理。
  但是,当事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应该暂缓。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者纳入“红榜”:
  (一)近3年以来未被处罚过的;
  (二)获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给予各种评先选优奖励、且不属于应纳入“黑榜”管理的;
  (三)被确定为守信的生产经营者;
 (四)各镇食药监所依据本制度推荐的;
  第十五条 被列入“黑榜”的公布信息应包括:
  (一)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
 (二)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安全“红黑榜”公布的期限,应当与其被采取行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无期限的,公布期限为一年,公布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公布期限届满的,应及时从“红黑榜”专栏中去除相关信息,但保留相关档案。
  第十八条 管理机构应将进入“红黑榜”的生产经营者或者责任人员的信息书面告知依照“属地监管”负有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
  第十九条 对被列入“黑榜”的生产经营者,在管理期限内,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生产经营者在被列入“黑榜”期间,每个季度应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一次生产经营情况并接受法律法规教育。
  (二)对被列入“黑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由监管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追踪整改情况。
  (三)对被列入“黑榜”的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3年内不得给予各种评先选优。
  (四)对被列入‘黑榜”的生产经营者,在“黑榜”公布期间再次出现违法行为的,不得从轻处罚,并延长公布期限两年。
  第二十条 对被列入“红榜”的生产经营者,在管理期限内,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生产经营者在被列入“红榜”期间,监管部门可以减少日常监管频次。
  (二)对被列入“红榜”的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各种评先选优活动中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资格。
  (三)对被列入“红榜”的生产经营者,在公布期间出现轻微违法行为的,有可以不予处罚情节的应免于处罚;其他裁量时,应选择最轻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但是,应取消其“红榜”资格。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红黑榜”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行政处罚案件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处罚公开工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开本局按照一般程序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公开。
  第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工作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四条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违法和其它不宜公开内容的不得公开。
  被处罚人的字号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违法物品、货值金额、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处罚种类及幅度、自由裁量情况等不视为前款所指不宜公开内容。
  第五条 公开内容所涉及的违法行为的举报申(投)诉人,案件的证人、鉴定人,案件受害人,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等应做匿名处理。
  处罚决定书中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和财产状况等个人信息,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等内容应以符号代替。
  第六条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稽查大队负责整理本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名单,报县局分管负责人审定后,在本局网站和县政府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第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原则上应在生效后20日内公开,公开期限为不少于送达之日起满6个月。
  为便于公开工作,也可以按月或者季度公开。
  第八条 行政处罚机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的要求对处罚决定书做必要的技术处理,对拟公开的处罚案件造册登记,并送县局分管领导审定。
  第九条 审定认为需要修改的,三日内发回行政处罚机构修改,修改后按照第八条规定重新送审。
  第十条 行政处罚机构认为行政处罚决定具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款不宜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随同拟定公开案件目录一并送审。
  决定不予公开的,应该记录在案;决定公开的,按照本制度规定公开;决定修改后公开的,修改后按照本制度规定公开。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