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时间:2017-12-06 00:00
文件名称 2017年12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索引号 0000001200400201712001 公开目录: 食品和药品安全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7年12月06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年12月06日
内容概述 2017年12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001

紫市监处字〔2017〕第15

紫阳县麻柳镇蓝天连锁超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紫阳县麻柳镇蓝天连锁超市

潘立宁

2017年6月13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食品抽检活动,在紫阳县麻柳镇蓝天连锁超市7种散装食品和蔬菜进行了抽检,并委托检验机构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检验检测,该检验机构对我局送样产品进行了检验检测并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结果显示我局送样的该超市经营的油淋脆笋苯甲酸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2017年7月12日,我局向该超市送达了《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紫市监结告字﹝2017﹞08号和《检验报告》NO:SC17061873,“油淋脆笋”共购进了10斤,购进价格共计38元(3.8元/斤),销售价格5.5元/斤,总货值共计5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自动履行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0728

002

市监处字[2017]53

紫阳县李照云白酒酿造小作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玉米酒

紫阳县李照云白酒酿造小作坊

李照云

2017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紫阳县李照云白酒酿造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开展抽检工作,该小作坊《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924MA70J9NF71,经营者:李照云,经营场所为紫阳县双桥镇四坪村。《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XZF61092420160137,生产食品类别:酒类,发证时间至有效期为2016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19日。执法人员对该小作坊生产经营的50º玉米酒(生产日期:2017年8月14日)进行了购样抽检,经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检验结果为:“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报告》编号№:SC17092730。经查,该小作坊生产经营该批次(生产日期2017年8月14日)的50º玉米酒数量为150kg,售价为16元/kg,生产成本为12元/kg,截止当日已全部售出。核定货值金额为2400元,违法所得金额为600元。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第二款(七)项、(八)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自动履行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1205

003

市监处字[2017]49

紫阳首秀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紫阳首秀食品有限公司

黄紫英

2017年8月11日接市局《投诉举报转办通知单》编号:【2017】转第165号。我局执法人员依据投诉举报的情况对紫阳首秀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网店(网店名称:首秀食品)销售的“粘牙糖600支拉丝糖链子糖牙签糖80后怀旧小糖果包邮童年记忆”内外包装标识标签没有标注规格、净含量、生产者地址、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规格为25包/箱,每包内装10条,每条150支粘牙糖,销售是4条起售,售价是10.5元/4条,每箱购进价格125元/箱,自2017年1月10日至2017年8月19日共交易437次,总金额5576.43元,违法所得232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自动履行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0925

004

市监处字[2017]3

马维山虚假宣传白酒案

马维山

马维山

2017年4月6日,本局投诉举报中心接群众举报称“有人(不知身份)在西关广场,宣传促销侵权仿冒的‘九五至尊’酒水”,执法人员现场查处涉案白酒403箱,经查,其销售价格和宣传所称价值不相符,为虚假宣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予以处罚

自动履行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0510

005

市监处字[2017]6

张州荣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活动案

张州荣

张州荣

2017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张州荣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下,在紫阳县红椿镇、东木镇一线叫卖销售“天一井”牌食盐,截至案发,已销售了1箱,售价70元。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自动履行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0701

006

市监处字[2017]42

王应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王应旺

王应旺

2017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紫阳广场负一楼的紫阳百嘉购超市进行市场秩序综合整顿检查时。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乐醋坊草莓苹果汁”等23种超过有效期食品;另在其经营场所发现“榛子”、“开心果”两种罐装干果食品外包装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商和厂址等标示,共8盒,货值金额1740.3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自动履行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