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2018年11月案件信息公示2 | ||
索引号 | 0000001200400201811010 | 公开目录: | 食品和药品安全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8年11月29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8年11月29日 |
内容概述 | 2018年11月案件信息公示2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紫市监处字〔2018〕第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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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县郁禧园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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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隆浒 |
紫阳县郁禧园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生产的紫阳富硒绿茶(商标:郁禧园,质量等级:特级,规格:100g/盒)经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其标签标示不符合GB 7718-2011和GB 28050-2011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F201811864J)。2018年11月5日,我局将检验报告直接送达给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该公司未提出申请复检。该公司上述生产不符合食品标签预包装茶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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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紫市监处字〔2018〕第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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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县向阳茶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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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定繁 |
紫阳县向阳茶厂于2018年4月3日生产的紫阳富硒茶(商标:月池,质量等级:一级,规格:100g/盒)经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其标签标示不符合GB 7718-2011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F201811956J)。2018年11月5日,我局受安康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的委托,将检验报告直接送达给该厂,在法定期限内,该厂未提出申请复检。紫阳县向阳茶厂上述生产不符合食品标签预包装茶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九项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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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紫市监处字〔2018〕第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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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县科宏茶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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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理科 |
紫阳县科宏茶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8日生产的红茶(产品名称:紫硒红,质量等级:一级,规格:120g/盒)经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其标签标示不符合GB 7718-2011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F201811866J)。2018年11月5日,我局受安康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的委托,将检验报告直接送达给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该公司未提出申请复检。紫阳县科宏茶业有限公司上述生产不符合食品标签预包装茶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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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紫市监处字〔2018〕第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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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县秦巴山富硒茶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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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康 |
紫阳县秦巴山富硒茶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8日生产的紫阳富硒绿茶(商标:茶马一隅,质量等级:一级,规格:128g/盒)经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其标签标示不符合GB 7718-2011和GB 28050-2011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F201811954J)。2018年11月4日,我局将检验报告直接送达给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该公司未提出申请复检。该公司上述生产不符合食品标签预包装茶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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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紫市监处字〔2018〕第67号 |
罗章兰无证经营保健食品案 |
罗章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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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章兰 |
2018年10月19日,我局对位于紫阳县红椿镇街道一街菜市场背后的紫阳县健崎澳柯玛健康保健用品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CLA牌共轭亚油酸软胶囊、维钙D软胶囊、鱼油软胶囊三种保健食品的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没收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并处罚款。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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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紫市监处字〔2018〕第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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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景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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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景平 |
2018年10月31日,我局对位于紫阳县麻柳镇街道的紫阳县思兰商贸聂景平直营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位于库房内的无蔗糖高钙蛋白粉、阿胶浆氨基酸饮品等16种食品超过保质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警告。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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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紫市监处字〔2018〕第19号 |
纪武林无证生产经营白酒案 |
纪武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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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武林 |
2018年5月9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药品综合大检查时,在高桥镇双龙村五组发现纪武林涉嫌无证生产加工经营白酒,其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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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紫市监处字〔2018〕第44号 |
黄治安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灌装“大茅山”牌白酒案 |
黄治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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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治安 |
2018年9月13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药品综合大检查时,在毛坝镇染沟村三组发现黄治安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灌装“大茅山”牌白酒其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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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紫市监处字〔2018〕第45号 |
邹佳兴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灌装“纯粮酿造邹家酒坊”牌白酒案 |
邹佳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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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佳兴 |
2018年9月19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药品综合大检查时,在毛坝镇鲁家村一组发现黄治安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灌装“纯粮酿造邹家酒坊”牌白酒其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没收销毁违法自行生产灌装“纯粮酿造邹家酒坊”牌白酒和“纯粮酿造邹家酒坊”标签,并处罚款。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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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紫市监处字〔2018〕第58号 |
谭正平无证经营食品(白酒)及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白酒)案 |
谭正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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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正平 |
2018年9月19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谭正平白酒销售店销售的58度包谷酒进行了监督抽检,该样品经检验为甜蜜素项目不合格。2018年10月23日,本局将《检验结果告知书》(紫市监结告字[2018] 9号)和检验报告(No:SC2018092204)送达与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商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具有《营业执照》,没有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没收不合格的58度苞谷酒计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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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紫市监处字〔2018〕第62号 |
赵富山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赵富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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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富山 |
2018年9月13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蒸面店内使用的酱油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为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GB 2717-2013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10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编号:No:SC2018091623)向当事人予以送达,并告知了相关权利。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不合格原料,并处罚款。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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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紫市监处字〔2018〕第46号 |
覃承艳涉嫌销售过期面包及侵犯“中国劲酒”注册商标专用权 |
覃承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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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承艳 |
2018年9月28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药品风险大排查整治活动中,执法人员在麻柳镇麻柳村七组检查发现覃承艳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面包及侵犯“中国劲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六)项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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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紫市监处字〔2018〕第60号 |
高自轩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高自轩 |
XZF61092420180013 |
高自轩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2018年9月20日对当事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内加工销售的卤豆干进行了抽检。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脱氢乙酸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编号:No:SC2018092206G)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了相关权利。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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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紫市监处字〔2018〕第51号 |
席正林生产经营标签不合格食品案 |
席正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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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正林 |
2018年10月10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紫阳县富霖挂面坊检查时,发现该作坊成品库房内,其生产加工的紫阳富霖挂面和黑小麦挂面(预包装食品)其外包装上标明有保质期、生产日期(见袋封口)、联系电话、生产地址,包装袋上未见到成分表或配料表,也未发现有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号。在包装材料库房内发现有上述同样包装袋。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罚款。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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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紫市监处字〔2018〕第68号 |
紫阳县喜洋洋工贸有限公司经营铝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紫阳县喜洋洋工贸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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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江 |
2018年9月13日,安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超市内经营的土豆粉(马铃薯湿粉条)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为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β-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年第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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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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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俊杰无证经营药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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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3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关于“紫阳县高滩镇卫生院购进假冒安康市长寿医药(集团)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中药饮片,随货同行票据为伪造的票据,随货同行票据中药饮片名称不规范,无该公司署印。”的举报。经调查,杨俊杰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在担任安康市长寿医药(集团)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和陕西康超中药材销售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其身份的便利条件,私自将销往紫阳的中药饮片进行调整,并伪造上述两家公司的销售票据(随货同行票据)。在伪造上述两家公司的销售票据过程中,擅自加价,套取部分中药饮片向村卫生室进行销售,从而达到其获利的目地。当事人杨俊杰的行为构成了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
因数量及货值较大,时间较长,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一条、《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我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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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