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时间:2016-06-12 21:37来源:紫阳县人民政府
文件名称 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索引号 0000001060001201608001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政发〔2016〕5号 成文日期: 2016年06月12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6年06月12日
内容概述 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为维护交易安全和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紫阳县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616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机构和职责

按照《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国土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紫政办发〔2015128号),设立紫阳县不动产登记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县不动产登记发证等工作;下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承担全县的土地、房屋、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统一登记工作。

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原则

2016616日起,全县区域内土地、房屋登记业务统一由紫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再颁发《土地所有权证》和《房屋产权所有权证》。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目前仍由县农林科技局负责办理,分别实行3年和5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移交给县不动产登记局。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今后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业务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

三、不动产登记的业务范围

不动产登记业务范围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房屋产权交易审批仍由县房管局负责)。

四、不动产登记办公地点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置2个登记服务窗口,统一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及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服务。咨询电话:0915-4411133

紫阳县人民政府

2016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