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紫阳县“四上”企业培育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2015-09-02 22:09来源:紫阳县人民政府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紫阳县“四上”企业培育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索引号 0000001060001201509001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政发〔2015〕14号 成文日期: 2015年09月02日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日期: 2015年09月02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紫阳县“四上”企业培育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紫阳县“四上”企业培育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15年第五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紫阳县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日

紫阳县“四上”企业培育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四上”企业培育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县内注册登记的各企业。

第三条 规模标准。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工业法人企业;

(二)资质等级建筑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具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企业和全部房地产开发法人企业;

(三)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批发业法人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的零售业法人企业,年营业额达到200万元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

(四)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涉及交通运输、信息传输等12大行业,从业人员达到50人或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法人企业(居民服务、修理、文化、体育、娱乐等服务业下沿到500万元)。

第四条 职能职责。培育管理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政府各部门各负其责,认真组织,强化协调,精心培育。

县发改局负责制定“四上”企业培育年度工作计划;

县经贸局负责培育规上工业、限上住宿批零业企业;

县住建局负责培育资质等级建筑和房地产业企业;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培育限上餐饮企业;

县工商、质监、交通、住建、规划、卫生、茶业、科技、农业、文广、民政、人社、教体等部门负责培育本行业领域的规上服务业企业;

县统计局负责“四上”企业培育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入库申报工作;

县国税、地税、电力等部门负责抓好“四上”企业培育工作的协调配合;

各镇人民政府会同责任部门抓好本辖区“四上”企业的培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镇、各部门要根据“四上”企业年度培育计划任务,分年度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各类市场主体进行调查摸底,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列为重点培育对象,并指导企业完善证照、统计台帐、财务报表等资料,报县统计局录入网报管理系统。

第六条 对“四上”企业及重点培育对象,严格落实“领导包联、部门包抓”的企业帮扶机制,制定一企一策扶持措施,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并在国家投资项目申报、企业融资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七条 对当年新培育并纳入国家“四上”企业单位名录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入库奖补5万元(主要用于规范统计台帐、购置网报设备等)。

第八条 由县统计局和经贸局牵头,对“四上”企业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企业由县政府给予1万元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网报人员工资补助)。

第九条 由县统计局牵头,县发改、经贸、住建、食药监、文广、交通、农业等部门配合,定期对“四上”企业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相关费用纳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条 大个体转企后,在生产经营情况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保持税负的相对稳定。同时在融资、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 “四上”企业培育管理工作纳入各镇各责任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县政府督查室定期对“四上”企业培育管理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实行一月一通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