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紫阳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8-04-13 22:20来源:紫阳县人民政府
文件名称 紫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紫阳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0000001060001201805001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政发〔2018〕3号 成文日期: 2018年04月13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8年04月13日
内容概述 紫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紫阳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紫阳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已经县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紫阳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3日

紫阳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陕政发〔2015〕47 号和安政发〔2015〕35 号),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困难群体救助体系,使遭遇突发性困难家庭得到及时有效救助、帮助其渡过难关,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二条 临时救助实行县人民政府负责制,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镇人民政府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临时救助原则

1.坚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2.坚持政府救助、社会救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以家庭自救为主,政府适当救助为辅的原则;

3.坚持“救急救难,及时高效”的原则;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临时救助对象与条件

申请主体可以是家庭,也可以是个人,不论户籍、不论家境,只看遭遇急难的类型、程度和是否有自救能力。

1.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其他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

2.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救助站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临时救助受理程序

临时救助受理程序分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具有本地户籍人口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镇政府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镇政府应当协助其向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接受县民政部门的核查。无正当理由,镇政府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的,镇政府可先行受理,后补齐相关材料。

2.主动发现受理。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公安、住建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镇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及时受理。

第六条临时救助审批程序

临时救助审批程序包括本地户籍居民的审批和非本地户籍居民的审批。

1.本地户籍居民的审批。镇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对象的相关信息录入社会救助管理系统。救助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由镇政府直接受理审批发放救助资金,救助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先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由所在镇发放救助资金。各镇要在审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救助审核审批相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

2.非本地户籍居民的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镇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可联系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核实救助对象的相关情况,做出审批意见。对符合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的按相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对个人遭受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伤害或者突发重大疾病时,家人无法联系或者不能给予及时支持,且事故责任方不明或者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导致使其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救助对象,镇人民政府均可按规定标准直接受理,先行给予救助,但应当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4个工作日之内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4.申请人在1年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无正当理由不予批准。

第七条临时救助方式

1.发放临时救助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实物发放形式,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要以保基本生活、基本生存为基准,原则上按当地1至6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乘以临时救助标准计发。具体标准按照困难类型和困难程度明确如下:

(一)住房困难救助标准。火烧房屋财产损失较大及时恢复生产生活困难和农村现住房屋为严重危房的“三无户” (无房可住、无劳动力、无经济来源),可申请临时救助。

1.火烧房屋救助标准:

.烧毁房屋3间以上(含3间),恢复生产生活需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人均给予生产生活补助2000—2500元;

.烧毁房屋3间以下,恢复生产生活需1—3个月的,人均给予生产生活补助1500—2000元;

.烧毁房屋1间以上,恢复生产生活需1个月(含1个月)以下的,人均给予生产生活补助1000—1500元。

2.危住房屋救助标准:

属于兜底脱贫对象的贫困家庭现住房为严重危房无法改造的“三无户”(无房可住、无劳动力、无经济来源),又未享受陕南移民搬迁政策,无法搬迁的家庭,为保证其基本生存与基本生活可申请临时救助,但原则不超过全县统一改建标准。

(二)重大疾病救助标准。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合疗、大病保险和民政大病医疗救助后,个人支付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个人支付医疗费在2万元以上的,视其家庭困难程度救助3000—8000元;

. 个人支付医疗费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视其家庭困难程度救助2000—5000元;

.个人支付医疗费在0.3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视其家庭困难程度救助1000—3000元。

(三)子女教育救助标准。教育阶段学生上学困难的家庭,在申请教育专项救助后,仍存在较大困难家庭可申请临时救助。

.初高中阶段学生:每人每年1000—2000元;

.职业学校学生:每人每年2000—3000元;

.大学阶段学生:每人每年3000—5000元;

(四)意外事件救助标准。溺水、车祸、矿难等,视其家庭困难程度按当地1至6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五)流浪、乞讨人员,按照民政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执行。

(六)其他对象救助标准。按救急救困原则,视其事情轻重大小和家庭情况,确定救助金额,但不超过上线标准。

第九条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工作机制

(一)统一受理、协同办理。按照《安康市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实施办法》,各镇要在便民服务大厅设立社会救助申请统一受理窗口。要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协作,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要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加快建设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要依法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审核甄别能力。要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

(三)政府统筹、社会参与。要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具体方案,为救助对象提供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要动员、引导县志愿者协会、益公联、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组织设立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

第十条组织与实施

临时救助制度在县政府领导下实施,县政府成立临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县长担任组长,县民政、财政、监察、审计、住建、人社、卫计、妇联、公安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全县临时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各镇政府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指定专门人员处理本辖区内的临时救助事务。各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原则,将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认真履行临时救助受理、调查、审核、上报等职责主体责任。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本县临时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卫计、教体、住建、人社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作好临时救助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资金保障

要不断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县财政要分别按照上年度可用财力的0.6%的比例,将临时救助资金与医疗救助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一并列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城乡低保结余资金可用于低保户的临时救助,无明确意向的社会捐赠资金可以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临时救助。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项核算,年终可以预留一定应急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县级财政部门可以向民政部门提供一定资金预付额度,用于紧急情况临时救助资金支出和镇直接审批的临时救助资金支出。

第十二条能力建设

要加强县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人员调剂配备,采取政府购买等方式充实社会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将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社会救助工作正常运转支出。

第十三条监督管理

政府督办室要将临时救助工作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对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任人,以及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县考核办和民政局要将临时救助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细化具体内容,强化日常管理,确保救助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紫阳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紫政办发2015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