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05-04 00:00来源: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00001060002201605001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政办发〔2016〕40号 成文日期: 2016年05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6年05月04日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河道采砂行为,有序开采河道砂石资源,保障河道行洪和通航安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近年来,随着各类重点项目建设的增多,砂石料需求量也随之不断增大,无序、非法开采和乱挖滥采现象出现反弹,造成河势改变、恶化,危及堤防、桥梁和沿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部分河段采砂废弃料乱堆乱放,严重淤塞河道,给防洪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各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河道采砂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河道采砂正常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规范程序,严格管理 

河道采砂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凡在我县境内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或通过竞拍方式取得开采权,在办理采砂许可证后,在规定的区域、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采砂活动。

(一)禁采区的管理。目前我县对河道采砂的可采区、禁采区进行了明确界定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在禁采区内从事采砂、采石作业,一经发现将从严从重处罚。

(二)禁采期的管理。根据《陕西省河道管理办法》以及市县相关规定,全县每年6月1日至10月15日为禁采期。在此期间,除经县政府批准清淤疏浚性质的采砂活动以外,全县所有采砂企业必须停止作业,相关船只、设备在禁采期到来前一律撤离到安全地段进行存放。

三、明确职责,加强配合

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各镇政府、县水利、交通(海事)、公安、环保、市场监管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紫阳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从即日起至6月30日开展集中清理整治活动。具体职责如下:

(一)县水利局负责全县范围河道采砂集中清理整治工作的牵头组织和综合协调工作,对河道采砂行为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规采砂行为。

(二)县公安局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依法打击阻碍国家公职人员在执行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三)县交通局(海事局)负责对采砂、运砂船舶的监管,依法对无有效证照船舶及禁采区内采砂船舶予以取缔;采取有效措施,封堵禁采区内的入河采砂便道。

(四)县供电分公司负责采取措施停止对禁采区内非法采砂作业单位的电力供应,拆除相关供电设备。

(五)县环保局负责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采砂场水污染防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督促落实治理措施,依法查处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按照行业规定加强对砂石市场经营行为的管理等工作。

(七)各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本镇河道实际情况,安排工作人员,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的采砂活动进行监管,对河道非法采砂进行打击。

各镇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扎实有效地推进综合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实施、取得实效;要通过不同形式、多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群众学法、懂法、守法,营造河道采砂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和打击违法采砂行为营造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县监察局、县政府督查室要对工作进展和整治效果进行督查,对整治不力、责任不明、工作不落实、造成河道安全隐患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