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中小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01-11 00:00来源: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中小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000001060002201702004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政办发〔2017〕6号 成文日期: 2017年01月11日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日期: 2017年01月11日
内容概述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中小企业还贷周转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紫阳县中小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1日

紫阳县中小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缓解我县中小企业还贷、续贷期间的资金周转困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防止和化解中小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出现资金链断裂风险,维护中小企业的良好银行信用记录,保持银企之间正常借贷关系,支持企业正常经营发展,设立“紫阳县中小企业还贷周转金”,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在紫阳县境内依法设立的工业或农产品加工企业、商贸流通企业、旅游服务业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还贷周转金”,是指由紫阳县投融资开发有限公司筹集,专门用于企业因还贷、续贷期间资金周转暂时困难而借给其临时周转的资金。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建立还贷周转金审查委员会会议审批制度。审查委员会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分管工业副县长,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经贸局、县农林科技局、县扶贫办、县金融办、县硒谷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投融资开发有限公司、县人民银行及相关驻紫商业银行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对企业申请临时借用还贷周转金进行会议审查、审批。审查委员会会议由县财政局根据需要适时提请县政府组织召开。

第五条县财政局负责还贷周转金的监督管理;县经贸局负责企业申请使用还贷周转金的初审把关,对企业贷款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管,督促企业按期归还还贷周转金,对不按期归还贷款或还贷周转金的企业采取必要的行政督办协调或惩处措施,承担一定的风险管控责任;县投融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还贷周转金的日常监督管理,承办还贷周转金的筹集、财务核算、借用审查、使用监管、风险防控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还贷周转金由县投融资开发有限公司按政府采购程序在银行开设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有偿使用,滚动发展。

第七条还贷周转金必须坚持风险防控、严格审查、会议审批、保本微利、按期收回的原则。借用还贷周转金的企业必须按期归还本息,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延迟归还。

第二章 还贷周转金的筹集及使用

第八条 还贷周转金筹集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由县投融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组织筹集。其中,由县财政注入周转金方式筹集不低于1000万元;由企业或银行以互助基金等方式筹集逐步达到或不低于1000万元;以国有资产抵押等其他方式向银行贷款以及其他合法的途径方式进行筹集不低于1000万元。

第九条 还贷周转金互助金采取企业或银行缴存,有条件退出的管理办法。企业互助金按企业申请借用还贷周转金额度的5%缴存(即企业缴存互助基金与企业申请借用的还贷周转金的最高上限额度比例为1:20)。将各级政府(财政)对银行的各种考核奖励资金(包括县政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奖励资金、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和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等)作为银行缴存的互助金。企业和银行缴存互助金后,由县投融资开发有限公司及时向其开具还贷周转金互助金收款证明,并建立互助金专账,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企业贷款全部归还并不再申请短期周转金的可申请退还,银行不再参与短期周转金业务的可申请退还,县投融资开发有限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或银行缴存的互助金本息予以退还。

第十条 还贷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收取资金使用费。使用费所得除支付企业和银行互助金应付利息、委托贷款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后,结余资金作为县投融资开发有限公司运营的工作经费和风险准备金(其中计提10%工作经费,计提90%风险准备金)。当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总额达到周转金总额的30%时,不再计提风险准备金,而结余资金在年终决算时转为还贷周转金,以实现良性滚动发展。

第十一条 承贷银行应建立企业贷款到期预报制度、企业融资状况及企业征信系统定期查询报送制度并将预报、查询情况及时书面报送给县投融资开发有限公司、县财政局和县经贸局。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借用还贷周转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证照齐全、合法有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生产经营正常、基本面和市场前景比较好、会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的企业;

(二)固定资产投资应在500万元以上,上年或当年生产销售收入在200万元以上,上年或当年纳税5万元以上(不含企业征用土地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银行同意续贷且已出具了续贷承诺函或续贷授信凭证;

(四)已按规定缴存还贷周转金互助金;

(五)企业负债率不高于70%,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借用还贷周转金在500万以下(含500万元)的,由2户(含2户)以上有担保能力的企业为其提供保证反担保;借用还贷周转金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上的,由3户(含3户)以上有担保能力的企业为其提供保证反担保;

(七)股份制公司借用还贷周转金用股权做抵押。

第十三条 企业使用还贷周转金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还贷周转金仅限于企业偿还贷款周转使用,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二)还贷周转金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0日,确因特殊原因的最长不超过30;

(三)单笔还款金额低于50万元的,一般不得借用还贷周转金;

(四)企业申请借用还贷周转金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该企业当期应归还银行贷款额度的70%,其中,单次借用还贷周转金的最高额度一般不得超过500万元,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000万元。

(五)借用还贷周转金必须严格控制在该企业所缴存互助基金金额的20倍以内。

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借用还贷周转金必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资格、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缴存还贷周转金互助金凭据等有效复印件各一份,近两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近一年水电费支付凭证,企业缴纳税收凭据(以国、地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纳税票据为依据);

(二)《紫阳县企业借用还贷周转金申请书》;

(三)《紫阳县企业借用还贷周转金审批表》;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实际控制人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承诺书;

(五)反担保企业出具的反担保承诺书;

(六)承贷银行出具的续贷承诺函或续贷授信凭证;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还贷周转金审批办理程序

(一)企业申请借用还贷周转金,一般应在银行贷款到期60个工作日前向承贷银行提出续贷申请,承贷银行在接到企业续贷申请后,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配合企业完善续贷报批资料,对同意续贷的向企业出具续贷承诺函。

(二)企业在获得银行续贷承诺函后,按申请借用还贷周转金的相关要求,及时将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各项资料提交给县投融资开发有限公司。

(三)县投融资开发有限公司接到企业借用还贷周转金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县经贸局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人员到该企业和承贷银行调查核实企业生产经营、资产负债、信用等级和承贷金融机构续贷手续是否完备等情况,提出书面初审意见报县财政局。

(四)县财政局召开局务会议,对县投融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对复审合格的,100万元以下的直接交县投融资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借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请县政府组织召开还贷周转金审查委员会会议审查。

(五)县政府组织召开还贷周转金审查委员会会议,对企业申请借用还贷周转金的条件、要求、申请材料、额度进行审查,审批决定是否同意企业借用还贷周转金、及同意借用的具体额度。对不同意使用还贷周转金的,由县投融资开发有限公司向企业书面通知。

(六)对审批同意借用还贷周转金的,由县投融资开发有限公司根据县政府还贷周转金审查委员会会议或县财政局的审批结果,与企业签订《紫阳县还贷周转金借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紫阳县还贷周转金借用协议书》后,由县投融资开发有限公司牵头,组织企业和委托贷款承贷银行签订《紫阳县企业借用还贷周转金委托贷款合同》。委托支付收款人必须为县投融资开发有限公司指定收款人。指定收款人必须是符合委托收款条件的信用企业。

(七)企业在与委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后,委托贷款银行将县投融资开发有限公司存入的还贷周转金划入承贷银行的还贷账户,同时通知承贷银行负责监督还贷资金的使用。

(八)承贷银行按《紫阳县企业借用还贷周转金偿还贷款后续贷承诺函》约定的期限内给企业发放贷款,指定的委托支付收款人在委托支付款项到账后2日内,将款项及时划入县投融资开发有限公司还贷周转金专户,借用还贷周转金的企业同时将借用期间的利息存入县投融资开发有限公司还贷周转金专户,委托贷款银行应在2日内将收款信息书面通知县投融资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章 还贷周转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企业在续贷资金到位后,逾期不归还还贷周转金的,县投融资开发有限公司对企业拖欠资金额按日加收3‰的罚息作为违约金,企业拒不归还的,由县投融资开发有限公司通过续贷银行代扣代缴或采取法律手段予以清收本息;收取的违约金作为县投融资开发有限公司投入的还贷周转金。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逾期不归还还贷周转金的企业,将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通报曝光、依法限制企业法人及其实际控制人高消费、依法列入社会征信系统黑名单、不予申报相关项目支持,取消其享受县政府针对企业的优惠政策资格,不再为其提供财信担保贷款等惩处措施。

第十七条对承贷银行不履行续贷承诺,拒绝续贷或不按时续贷,造成还贷周转金无法按期收回的,将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通报曝光,取消或减少涉农资金增量贷款奖励,全部或部分取消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账代理资格等惩处措施。

第十八条县投融资开发有限公司、县财政局、县经贸局,以及还贷周转金使用企业的相关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还贷周转金损失且构成违纪违规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违纪违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