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6-11-04 00:00来源: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000001060002201611001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政办发〔2016〕128号 成文日期: 2016年11月01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6年11月04日
内容概述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为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2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依法办理、区别情况、便民利民、综合配套”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确保全县每位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省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二、依法分类登记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1.政策外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2.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县妇幼保健院)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非婚生育申请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1.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县司法局公证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2.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按照《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的规定,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后申报集体户口。

(1)收养人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先有子女,后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生育子女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并由发现地的社会福利机构办理入院登记手续,登记集体户口。捡拾地没有社会福利机构的,可到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办理。

(2)收养人不满30周岁,但符合收养人的其他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且愿意继续抚养的,可向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提出助养申请,登记集体户口。

(3)单身男性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女性弃婴和儿童,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的,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其将弃婴和儿童送交当地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申报集体户口。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无户口人员。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释放证明》《退伍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材料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遗失《释放证明》《退伍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材料,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凭补发的证件材料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八)长期外出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因长期外出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在原户口注销(漏登)地查找户籍档案,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漏登)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九)父母无户口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因父母无户口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当父母去世或无法寻找时,凭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的调查核实材料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合法监护人所在地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公安机关无法调查核实的需提供与直系亲属的亲缘鉴定。

(十)我县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县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县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十一)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明确责任分工

(一)县公安局:认真扎实做好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工作,对需要跨区域核查无户口人员身份信息等情况的,要积极主动联系待核查地公安机关,共同做好无户口人员情况核查工作。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要严密户籍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

(二)县民政局:完善收养、救助服务管理工作,及时为符合条件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无户口人员办理收养证明材料;对无法办理收养登记的无户口人员要及时依法申报集体户口;对经济确实困难需做亲子鉴定或亲缘鉴定的无户口人员要给予救助。

(三)县卫计局: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和补办工作。

(四)县司法局: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收养公证和当事人之间抚养事实公证,对确实困难的当事人要给予司法救助。

四、强化工作保障

(一)认真组织实施。各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镇要组织力量深入社区农村,上门入户走访开展摸底调查,全面摸清查证辖区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

(二)开展宣传引导。各镇、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正面宣传引导,加大宣传发动,广泛宣传和准确解读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各项政策措施和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和义务,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材料,积极动员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强化督导推进。县公安局、民政局、卫计局要组织开展专项督导,大力推进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专项工作,重点检查工作成效、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推动建立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长效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公民合法利益。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