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河堤路西段内侧、东城门至石梁子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09-19 00:00来源: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河堤路西段内侧、东城门至石梁子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00001060002201711007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政办发〔2017〕117号 成文日期: 2017年09月19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年09月19日
内容概述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紫阳县河堤路西段内侧、东城门至石梁子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紫阳县河堤路西段内侧、东城门至石梁子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9日

紫阳县河堤路西段内侧、东城门至石梁子

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切实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和《紫阳县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河堤路西段内侧、东城门至石梁子片区征收范围为:东以东城门沿桥沟路至汇福园沿线,南以汇福园以西沿河堤路至汉江桥头缆车道沿线,西以石梁子至紫邑新城菜市场综合楼沿线,北以东城门沿紫府路至广场水平斜下至石梁子沿线范围内。具体实施分为“东、南、西、北”四个片区,其中东片区范围以东城门沿桥沟路至汇福园一线包含校场坝、老邮局区域范围内;南片区以汇福园以西沿河堤路至汉江桥头缆车道包含木牌楼、城关镇、林业局区域范围内;西片区以汉江桥头以西至石梁子和紫邑新城菜市场综合楼区域范围内;北片区以东城门以西沿紫府路至广场斜下至石梁子包含东城门、潘家坡区域范围内。共涉及拆迁住户798户(不含分家析产的分家户和部分独立产权户)。部分商用门面房(指房屋正面临紫府路、河堤路、环城路和桥沟路正在经营的商用铺面)按实际现场核实认定为准。具体组织实施由县政府根据老城区改造规划,分区分步制定年度拆迁改造计划、明确拆迁范围和拆迁户数。

二、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拆迁的住宅房屋及商用门面均可选择货币安置或产权异地置换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房屋产权所有证登载面积为准。

三、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一)住房货币补偿标准

根据前期入户摸底调查,河堤路西段内侧、东城门至石梁子改造片区的被拆迁房屋结构以框架、砖(石)混、砖(石)木、土木为主的四种类型。住宅房屋的主体补偿标准为:

主体补偿价格

购房补贴按20%计算

房 屋

装修费

合 计

补偿价格

框架结构 2500元/㎡

500元/㎡

900元/㎡

3900元/㎡

砖(石)混结构2200元/㎡

440元/㎡

900元/㎡

3540元/㎡

砖(石)木结构2000元/㎡

400元/㎡

900元/㎡

3300元/㎡

土木结构1800元/㎡

360元/㎡

900元/㎡

3060元/㎡

(二)住房产权置换标准

房屋主体结构

类 型

独立产权户

二层以下含二层

置换标准

独立产权户

四层以下含四层

置换标准

独立产权户六层以下含六层置换标准

商品套房户置换标 准

框架结构

1:1.2

1:1.15

1:1.1

1:1.2

砖(石)混结构

1:1.15

1:1.1

1:1.05

1:1.15

砖(石)木结构

1:1.1

1:1

土木结构

1:1

住房选择产权置换的装修费按照900元/㎡进行货币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采取产权异地置换的位置,在县城内政府所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范围内的房屋。

(四)门面房货币补偿标准

商用门面依据区域地段和结构进行补偿,其标准为:

地 段

位 置

结 构

补偿标准

一类区域:汇福园以西至南门巷道口、汉江大桥头内侧、临紫府路

河堤路西段内侧、东城门至广场沿线

框架结构

10000元/㎡

砖混结构

9700元/㎡

砖木结构

9400元/㎡

二类区域:南门巷道口以西至汉江桥头以东

河堤路西段内侧、桥沟路沿线

框架结构

9700元/㎡

砖混结构

9400元/㎡

砖木结构

9100元/㎡

三类区域:老城区人行巷道内已形成的商业门面用房

教场坝、石梁子、东城门、潘家坡区域内

框架结构

5000元/㎡

砖(石)混结构

4500元/㎡

砖石土木结构

4000元/㎡

门面房装修费统一按900元/㎡进行货币补偿

(五)门面房产权置换标准

1. 河堤路西段内侧从汇福源自东往西至南门巷道口、东城门沿线自东往西至广场段所有经营的商用门面房。如安置在农业局片区一楼其面积按1:1的比例置换。如安置在西关商业步行街第二层,其面积按1:1.5的比例置换。

2. 从南门巷道口以西至汉江大桥以东、从东城门沿桥沟路至金水湾段所有经营的商用门面房。如安置在西关商业步行街第三层或农业局片区平二路门面后排的门面,其面积按1:1.7的比例置换。

3. 老城区人行巷道内形成的正在合法经营的商用门面房全部实行货币补偿。

4. 门面选择产权置换的装修费按照900元/㎡进行货币补偿。

四、住房和商用门面房产权置换差异面积的处理办法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时,置换选房差异面积控制在20平方米以内,超出面积按政府限价进行结算,剩余面积以货币补偿标准按原有面积进行结算。

五、土地及临时建筑物征收补偿标准

确权范围内的闲置国有土地,按《紫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公告》规定的同区域同类型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收回,土地使用权面积的认定以《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载面积为准。在土地确权范围内修建的临时棚、偏房可视其房屋的结构按400元—6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六、过渡安置费补偿标准

(一)货币补偿的过渡安置费补偿标准

1. 住房自被拆迁户搬出征迁房屋由工作人员验收后,一次性补偿过渡安置费3000元,搬家费2000元,有住房出租的按照承租人户数给予1000元搬迁补助。商用门面房自被拆迁户搬出征迁房屋由工作人员验收后,一次性补偿过渡安置费按区域类型分一类区域按100元/㎡进行补偿;二类区域按80元/㎡进行补偿;三类区域按60元/㎡进行补偿。搬家费每间2000元进行补偿。

2. 被拆迁户室内水、电、通讯宽带、有线电视等设施按2000元/户予以补偿。

(二)产权置换的过渡安置费补偿标准

1. 产权置换过渡安置住房屋租赁补贴:79㎡以下10000元/年/户,80㎡-99㎡12000元/年/户,100㎡以上14000元/年/户。

2. 产权置换商用门面停产停业补贴:按区域类型(按门面房货币补偿标准的地段位置)进行补贴。一类区域按40元/㎡/月进行补贴,二类区域按30元/㎡/月进行补贴。

3. 住户搬家补贴费:4000元/户(含搬出和回迁)。

4. 商用门面搬迁补贴:2000元/间。

5. 住房承租人搬迁补助:1000元/户。

6. 住房过渡安置期及商用门面停产停业补贴期的计算;从被拆迁人搬出被拆迁房屋起至新居工程主体竣工交付止,另加3个月装修期统称过渡安置期。按实际产生过渡安置及停业时间支付过渡安置费,支付方式分年支付。过渡安置期暂按36个月计算,若过渡安置期超过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本补偿标准支付逾期过渡安置费。

7. 被拆迁户室内水、电、通讯宽带、有线电视等设施,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暂停保号手续。

七、奖励措施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搬出被拆迁房屋的,可以享受以下奖励政策。

1. 住房搬迁奖励。被征收人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签订协议并搬家交房者,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的按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300元的奖励。

2. 经营性门面房(商业用房)搬迁奖励。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家交房者,按征收门面面积每平方米给予500元的奖励。

八、安置政策

(一)安置对象。所有被征收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承租住户、非房屋产权所有人不予安置补偿。

(二)采取货币安置补偿的产权人由征收部门按本方案确定的标准计算一次性补偿到位。

(三)采取产权安置的。按照“先签协议、先搬迁、先选房、先安置”的原则进行,即:按照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日期及交房的先后顺序,在拆迁部门安置区域内由被拆迁人根据自己置换房屋的面积先行选房安置。

九、其他事项

(一)房屋拆迁补偿的对象为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住户、非房屋产权所有人不予安置补偿。

(二)对房屋产权不明确或者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在拆迁前,拆迁部门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并将安置房交县房管局代管。

(三)对涉有抵押权的房屋,债务人自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不能清偿债务或抵押人不能变更抵押财产的,拆迁部门依法将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货币补偿向公证机构提存;抵押人选择产权置换的,置换房屋作为抵押财产。

(四)征收范围内门面房的认定。临街或公路一层房屋属门面房,以正在经营的面积据实结算(不含仓库、办公室、储物间、操作间及厕所等附属设施)。

(五)在政府发布拆迁公告后,被拆迁人抢搭、抢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拆迁范围内的广告牌、宣传牌及相关设施由业主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供水、供电、通讯、市政、环卫、消防等城市基础设施的迁移、拆除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搬迁的,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房屋拆迁部门与被拆迁户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拆迁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被拆迁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房屋拆除

该项目拆迁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及附属物设施统一由拆迁部门负责拆除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