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7-09-08 00:00来源: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00001060002201709001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政办发〔2017〕101号 成文日期: 2017年08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年09月08日
内容概述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现将《紫阳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8日

紫阳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有效地防范和处置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适用范围

凡本县境内生产、经营、交通运输、基本建设、重点项目建设或其它活动中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适用于本预案。

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火灾事故:

1、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伤10人及以上的火灾事故;

2、一次烧毁10户及以上或经济损失80万元及以上的火灾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

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伤10人及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水上交通事故:

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伤6人及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生产安全事故:

1.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伤1 0人及以上的工厂及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2.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伤10人及以上的重特大建筑质量安全和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3.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伤10人及以上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4.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伤10人及以上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五)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以及社会影响大、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我县一旦发生以上适用范围内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指挥系统,实施统一组织指挥。

(一)总指挥: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其职责:及时听取事故情况报告,立即召集指挥部成员研究、制定处置对策,及时向上级报告,负责整个事故的处置工作(总指挥如遇特殊情况未能行使职责时,由副总指挥行使职责)。

(二)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其职责:在总指挥的统一部署下,按照研究制定的处置对策,指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事故现场救援、调查处理和事故善后等工作。

(三)总指挥部成员:由县政府应急办公室、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责任部门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组成。其职责为:

1.县政府应急办:配合协助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协调相关单位参与救援,收集事故现场实时信息,并参与事故调查。

2.县安监局:负责将生产安全事故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安监局,组织参与事故的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3.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现场事故的治安秩序,参与事故的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 控制涉案相关人员。

4.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危重病人的救治,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

5.责任部门: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管辖或管理责任的部门,具体由总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型确定。其职责:服从总指挥部指挥,负责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参与有关救援工作。

6.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是指根据职责应参加事故现场处置和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具体由总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救援需要确定。其职责:服从总指挥部指挥,参与事故的现场处置和各项救援工作。

三、报告程序、要求及现场保护

(一)报告程序及要求: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除拨打110、119、120电话外,必须立即报告当地镇人民政府或负有管辖和管理责任的部门,由当地镇人民政府或责任部门报告县安监局(报告电话:4422479、4426570),同时报县委办、县政府应急办,再由县安监局报告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并上报市政府市及安监局。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2、总指挥部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以快报形式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第十条之规定程序上报上级政府。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和初步估计造成的经济损失;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已采取的措施、事故现场控制情况以及事故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4、事故补报:由于事故现场情况发生变化,伤亡人员数量发生变化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进行补报。

5、瞒报、谎报、延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事故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救护工作,同时要对事故现场实行严格的保护,防止与事故有关的残骸、物品、文件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或拍摄现场,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四、事故现场处置

根据事故类型,由总指挥部确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指挥现场处置工作。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的成员,应立即进入事故现场,及时听取、了解事故现场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对事故作出准确判断,确定抢救方案,布置任务,指挥各方面力量采取相应措施投入抢救。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齐心协力,听从现场指挥的统一指挥和调遣。如现场处置需要外界人力、器材和设备支援时,应及时报告总指挥部,由总指挥部统一调度。

现场处置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由副总指挥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在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现场的具体施救和各项善后处理工作。

(二)迅速开展救治工作现场指挥部可根据灾情设立具体工作小组:

1、现场处理组:由县安监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传达贯彻领导指示,报告现场处置和事故处理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分工负责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2、专业抢救组:由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交通局、县消防大队、县环保局和县质监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对现场救治,如灭火、打捞、工程拆除、设备处置、关闭毒气泄漏源等。

3、警戒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设置警戒区域,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疏通道路交通,组织无关人员撤离,收集相关证据并控制涉案相关人员。

4、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对受伤、中毒人员进行抢救,并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必要时设立现场救护所。

5、交通运输组:由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运输现场急需的装备、器材和其它物资,协调输送现场疏散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6、后勤保障组:事故发生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抢险人员的现场食宿安排,保证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协助处理伤员救护工作。

7、善后事宜处理组:事故发生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死难、受伤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妥善处理好后事,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

8、预备机动组:由总指挥部临时确定。

五、事故调查处理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和取证工作,并积极配合国家、省、市调查组的联合调查。

六、其它

重大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本预案。

各镇人民政府、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规划局、县住建局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都要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分管领域,制定专项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通讯网络系统,报县应急办、县安委办备案。

本预案在实施过程中,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如不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并造成不良后果,将依照相关法规及规定追究其负责人相应的行政责任及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