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尘肺病患者医疗救助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10-09 00:00来源: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尘肺病患者医疗救助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00001060002201711003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政办发〔2017〕123号 成文日期: 2017年10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年10月09日
内容概述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尘肺病患者医疗救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紫阳县尘肺病患者医疗救助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9日

紫阳县尘肺病患者医疗救助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尘肺病患者救助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家卫计委等十部委《关于印发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6〕2号)、《中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突出重点,先行先试”为指导思想,以“应治尽治、应保尽保、应助尽助”为基本原则,对符合救治救助条件的尘肺病患者,通过系统规范诊治和精准扶助,改善患者临床症状,提高生活质量,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救治救助范围

(一)救治救助对象的条件

救治救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并优先考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健康扶贫对象。

1.具有紫阳县户籍;

2.确诊为职业性尘肺病或临床诊断的尘肺病,必须由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机构(安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定;

3.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原则上曾享受过用人单位的一次性政策补偿待遇的患者不纳入本次救治救助);

4.按要求参加了本年度紫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尘肺病患者。

(二)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的确定

本救治救助工作限定在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开展,在非定点机构诊治的,不享受本方案救治救助待遇。定点机构由县卫计局按程序确定。

三、救治救助流程

(一)申报和审核

申请医疗救助的尘肺病患者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领取《紫阳县尘肺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表》,经镇政府初审同意,在县安监局办理《尘肺病诊断介绍信》到安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持确诊材料到县卫计局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定点医院就诊。

(二)报账程序

救治救助只限定于住院患者,尘肺病农民工基本医疗救治救助报销实行一站式服务,即时结报。患者治疗结束后,由定点医院先行垫付救治救助费用,患者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即可出院,定点医院垫付资金由定点医院分别与紫阳县合疗办、社保中心和民政局统一结算。

四、救治救助费用标准

1.符合医疗救治救助条件的患者每人每年限定总费用为2万元以内,取消起付线。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报销70%(在册贫困户75%),县民政局医疗救助20%,个人自付10%(在册贫困户5%)。

2.家庭特别困难无能力负担其个人自付费用的患者,可在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申请临时救助予以解决。

五、组织管理

(一)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紫阳县尘肺病患者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联系人社工作的副主任和县人社、卫计、民政、安监、财政、硒谷工业园区、恒口循环产业园区、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二)明确职责分工

1.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县尘肺病患者救助工作规划,依法依政策研究决定救助工作重大事项。

2.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工伤认定和劳动力鉴定;负责做好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完善劳动保障体系,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对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给付;牵头处理用人单位存在或劳动关系明确的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障工作;负责办理城镇居民参保患者的报销结算工作。统计汇总年度内尘肺病患者门诊、住院治疗费用报付情况以及加入工伤保险人员的名册和数据。

3.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尘肺病救助工作的技术指导;建立健全尘肺病患者健康管理档案;为救助领导小组提供尘肺病患者有关信息资料;开展尘肺病预防知识的宣传和咨询;负责尘肺病患者的转诊工作;负责新农合参保患者的报销结算工作,统计汇总年度治疗情况。

4.县民政局:负责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尘肺病患者实施社会救助;办理尘肺病住院患者的医疗救助;办理符合低保政策规定的尘肺病患者的低保救助;统计汇总大病医疗救助、低保救助和临时救助人数、救助经费等数据。

5.县安监局:负责企业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审查;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工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和职业病防治措施;依法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违法行为;配合处理尘肺病患者救助的相关问题。

6.县财政局负责救助资金审核、拨付,并负责加强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7.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尘肺病患者的政策宣传、思想教育和稳控工作;尘肺病患者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尘肺病患者申请救助有关资料的审核;分批组织尘肺病疑似患者自行前住专业医疗机构检查确诊。对不符合救治救助条件的患者做好解释工作。

:《紫阳县尘肺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表》;《尘肺病诊断介绍信》